关于第27093697号“神秘商店SecreT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秘商店SecreT ShoP及图 27093697

阅读:163073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3697号“神秘商店SecreT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00447号“神秘Shen mi”商标、第5979855号“神秘MYSTE…

  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3697号“神秘商店SecreT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00447号“神秘Shen mi”商标、第5979855号“神秘MYSTERY”商标、第3142254号“Secret Sunglasses及图”商标、第4497372号“Secret及图”商标、第6683422号“谜 SECRET BLACK LABEL SERIES”商标、第12006855号“Secret MILLIONAIRES CLUB”商标、第4288691号“SECRT”商标、第15048542号“思锐特SECRT”商标、第15001504号“secket及图”商标、第20784576号“SECKET”商标、第18077027号“神秘学院”商标、第22229321号“神秘车位SHENMICHE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且已过宽展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指向关系,能够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四、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神秘商店SecreT ShoP”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中的主要识别文字“神秘”、“Secret”,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字典、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量具、电子公告牌、智能手机、内部通讯装置、网络通讯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自动广告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电子教学学习机、电影摄影机、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光学镜头、光学器械和仪器、望远镜、磁性材料和器件、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灭火设备、安全头盔、护目镜、防水衣、眼镜、3D眼镜、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停车计时器、电子绘图机、量具、发光路牌、手机、光盘(音像)、幻灯片放映设备、望远镜、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汽车用灭火设备、救生圈、太阳镜、便携式电池充电器、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一、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093697号“神秘商店SecreT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秘商店SecreT ShoP及图 270936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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