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88748号“xero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erox及图 22688748

阅读:81594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施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8748号“xer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1519号“XEROS”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施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8748号“xer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1519号“XE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96582号“珠珠净xer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96581号“珠珠净xer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87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正在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信息档案;

  2、百度百科介绍;

  3、公司背景及历史介绍;

  4、网络词典解释;

  5、申请人美国注册证;

  6、产品手册;

  7、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资料;

  8、申请人与经销商相关合作信息;

  9、相关销售、发票等资料;

  10、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资料;

  11、申请人所获排名等资料;

  1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所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

  13、其他证据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提交了同意申请人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意见书的公证件认证原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提交了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存一定区别,故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XEROX”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688748号“xero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erox及图 226887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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