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4945号“XER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96584号“珠珠净xer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86593号“XE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31519号“XE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正在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信息档案;
2、百度百科介绍;
3、公司背景及历史介绍;
4、网络词典解释;
5、申请人美国注册证;
6、产品手册;
7、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资料;
8、申请人与经销商相关合作信息;
9、相关销售、发票等资料;
10、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资料;
11、申请人所获排名等资料;
12、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所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
13、其他证据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8年1月20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提交了同意申请人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意见书的公证件认证原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提交了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存一定区别,故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