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帝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19889号“凯伦诗 CLO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凯伦诗”,与第23242038号“CLO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61301号“CLO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85655号“克雷仕 CLA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84371号“CL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12272号“CR GLO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50081号“CORIS BIOCONCE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22095号“CL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752490号“CO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752578号“CORIS 科丽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凯伦诗”及英文“CLORIS”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