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赛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7028号“硒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整体无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更、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在第29类商品上,已有含“硒”字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一投入实际使用,并取得了相应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硒”字,“硒”为微量营养元素之一,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第29类腐竹、食用面筋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中含有“硒”元素,从而对商品的原料、功能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