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5583号“天天好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98008号“天天美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8012号“天天舞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82625号“天天培训网www.px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55452号“天天20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81013号“天天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73406号“天天桥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82629号“天天V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060324号“天天开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各引证商标流程信息;
2、类似商标信息资料;
3、申请人介绍;
4、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我委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7年12月27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8年1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2月20日第163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七已经商标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天好课”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