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69118号“壹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塔及图 26269118

阅读:123213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临沧汀品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9118号“壹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壹塔”及图形组成,与第507089号“东寺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6523号“宝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646…

  申请人:临沧汀品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9118号“壹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壹塔”及图形组成,与第507089号“东寺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6523号“宝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6469号“大雁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38073号“圣粮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82495号“葵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29127号“百贤 JOURNEY TO THE 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269118号“壹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塔及图 262691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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