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沧汀品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9118号“壹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壹塔”及图形组成,与第507089号“东寺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6523号“宝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6469号“大雁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38073号“圣粮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82495号“葵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29127号“百贤 JOURNEY TO THE 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