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米硕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17404号“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的拼音首字母组成,其设计独特,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868905号“MS MEET CONSILIENT及图”商标、第4969206号“敏烁MS及图”商标、第5837312号“MS”商标、第9449899号“MS MA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协议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字母组成及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