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48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2934号“凤凰汇及图”商标、第9887963号“图形”商标、第10092933号“凤凰汇及图”商标、第4754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相关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研究;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处于宽展期,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