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54766号“YESY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ESYES及图 26654766

阅读:154565 2019-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多学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54766号“YES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70404号“YES 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72162号“YES YES及图”商标…

  申请人:王多学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54766号“YES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70404号“YES 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72162号“YES 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81249号“YesO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87468号“YesO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16984号“YES英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47791号“UMP Yes益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47792号“Yes益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487938号“YES YAER STILL雅尔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842929号“Ah 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312048号“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312114号“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694192号“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38407号“医尔爽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178854号“野水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932674号“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306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G1343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G1343070号“the Voice o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8277959号“国宜通讯广场GUOYI COMMUNICATION PLAZA G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9195700号“国宜通讯广场GUOYI COMMUNICATION PLAZA G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读为“YESYES”,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YesYes”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YesOYes”,引证商标六、七、九、十、十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Yes”,引证商标十二,引证商标五、八、十三、十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YES”,引证商标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除杀虫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第5类牙填料、卫生巾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五、六、七、十二核定使用的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第30类食品用糖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除杀虫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第5类牙填料、卫生巾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五、六、七、十二核定使用的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第30类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杀虫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除杀虫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654766号“YESY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ESYES及图 266547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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