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76341号“FENG GU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ENG GUANG 22876341

阅读:81910 2019-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风光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对第22876341号“FENG GU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63017号“…

  申请人: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风光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对第22876341号“FENG GU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63017号“FANG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八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八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据材料;

  2.申请人商标参展材料;

  3.申请人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品牌网络旗舰店;

  4.申请人同部分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及发票;

  5.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6.申请人商标的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并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规模的使用。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各为其字号拼音形式,均有其合理来源,尤其考虑到指定使用在服务上,并存使用应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八项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76341号“FENG GU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ENG GUANG 228763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2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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