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兴化市泰隆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对第25385605号“佳加浓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均在合理合法使用,遵循社会秩序,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酱油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