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与科尔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692950号“Den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89530号“特信DEN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裁定予以撤销,经法院一审程序判决胜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11月27日第1625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16333045号“特信DEN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决定在印刷油墨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其仍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5556734号“DEN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印刷油墨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