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F GLOBAL MARKETS(AUST)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57926H号“THINKMARK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6868号“THINK”商标、第23763503号“TeH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