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松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98207号“松记一九八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95326号“松记糖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23932638号“正品松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人的“松记”始创于1988年,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及使用,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紧紧联系在一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