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永春颜帅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华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2391号“分形FE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07089号图形商标、第10554053号“茗鸿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