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456016号“ORLANDO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7031号“MAGIC及图”商标、第4447829号“ORLA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该两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4278号“Magic Twin及图”商标、第20079098号“魔法”商标、第7604261号“Magic Twin及图”商标、第8702630号“唛吉克町Magic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