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294491号“美克家居MARKOR FURNISHINGS RET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在第43类、第44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7590号“美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在第43类、第44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