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国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22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5001号“中航油 CNAF及图”商标、第9155047号“CNAF及图”商标、第9155067号“中航油及图”商标、第9155143号图形商标、第9155402号“中航油 CNAF及图”商标、第202008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四、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造船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