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元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234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4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18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82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44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电池开关(电);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眼镜(光学)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