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民用航空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民用航空保安器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925427号“企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第13645622号“企亚”商标、第13247632号“企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用探测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报警器、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