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壹麦香城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07333号“壹麦香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0498号商标、第7600608号商标、第27686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举证一些与本案案情近似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同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并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