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来了就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66824号“来了就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仅是用了艺术特效,在其他的任何方面均没有出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如若被驳回,势必会造成浪费。经查,第19814354号商标、第19436497号商标均因文字的不规范使用被驳回,但通过复审均已注册成功,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一致,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材料作为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就”,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正确书写产生错误认知,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