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975673号“多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第4119303号“多林”商标、第4119302号“多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予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双方商标互相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