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帝士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47972号“KAS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7923号“卡仕利;KAS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桑拿浴设备;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污水净化设备;饮用水过滤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饮用水过滤设备;水净化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蒸脸器具(蒸汽浴);喷射旋涡设备;游泳池用氯化装置;水过滤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