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萨摩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04937号“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4208号“普罗旺世PROV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87035号“省省应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外观及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系抢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单;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媒体报道;相关推广合同、发票;获奖资料;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省”,有“节省”之意,用于指定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经纪、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经纪、代管产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二系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