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美日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42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8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其他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者在图形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非金属隔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9类非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