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235005号“姬尼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姬尼雅 18235005

阅读:127989 2019-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瑞莱可森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31日对第18235005号“姬尼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02358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8…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瑞莱可森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31日对第18235005号“姬尼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02358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8194号“傑尼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9935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11359098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进而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注册商标,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监管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部分在先商标列表;

  2、相关案件裁定书及行政判决;

  3、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新闻报道;

  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信息;

  5、申请人“杰尼亚”、“ZEGNA”品牌宣传使用情况及所获荣誉;

  6、申请人部分维权信息;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杭州珂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于2017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洗洁精;抛光制剂;研磨剂”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沈阳瑞莱可森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肥皂;清洁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02月20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1997年0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香水;个人用除臭剂;香皂”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07月06日;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清洁用油;牙膏”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03月13日;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2年0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01月13日;

  6、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29类、等商品及第35类、第37类、第43类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1件商标,包括第6570797号“屈臣氏 watsons”商标、第6574878号“ESVIAN”商标、第16002358号“杰尼亚”商标、第11359098号“ZEGNA”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三、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六、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姬尼雅”与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Zegna”及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外文“ZEGNA”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洁精;抛光制剂;研磨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水;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1、2,本案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姬尼雅”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杰尼亚”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洁精;抛光剂;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菒;抛光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杰尼亚”商标使用证据,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必要。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申请人主张的是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六:由我局经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1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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