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055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9605529

阅读:83346 2019-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5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84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5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84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6055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96055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13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