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少康龙控股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3033号“一镇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为无固定含义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9998号“镇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一镇一品”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镇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食用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苹果酒;葡萄酒;含酒精果子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标识由“一镇一品”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