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022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802291

阅读:124031 2019-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廊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2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4744号“昱麟 Y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8471号“VL”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河北廊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2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4744号“昱麟 Y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8471号“V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YL”、引证商标二文字“VL”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全部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8022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8022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8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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