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和信玩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23084号“口袋镇 mini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99140号“麦棠 Mine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