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廊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94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5632号“Y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34042号“永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现为无效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压表;计量仪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感应器(电);测量仪器;测压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触点;传感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器联接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另,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压表;计量仪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感应器(电);测量仪器;测压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