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可中美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51079号“BE YOUNG 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商品上的复审,因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87230号“YOUNG 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对申请商标的阻碍可以消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061876号“深林之BE YOUNG 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香精油”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档案信息及流程状态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