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OP-GRUPPE GENOSSENSCHAFT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6689号“SWISS ALP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75293号“Alp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来自瑞士,申请商标已在瑞士获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瑞士国名,“SWISS ALPINA及图”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不能当然视为得到了瑞士政府的同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原产阿尔卑斯瓦莱州(瑞士)的矿泉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