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欧梵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04238号“OWN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68523号“OW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抢注申请人关联主体在先使用的品牌,侵犯了关联主体的在先著作权。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30174号“OW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OWNFUN”是申请人关联主体独创设计的标识,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主体的在先著作权。引证商标二的原注册人为保定卡伦斯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该商标现已经转让给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引证商标二的原注册人曾注册过多件商标,大部分是通过抢注他人商标而来,转让的事实也不能掩盖其抢注的傍靠他人品牌的主观故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和申请人关联主体在先的商标信息、申请人的工商档案及申请人关联主体的版权证书、申请人开设的网店页面及认证信息、引证商标二原注册人开设的网店信息、网络搜索引证商标二原注册人的部分信息、引证商标二原注册人的部分商标档案及网店页面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