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31776号“PortionPro P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rtionPro PX及图 30031776

阅读:34879 2019-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031776号“PortionPro P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名义已由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

  申请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031776号“PortionPro P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名义已由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00279号“瑞欣P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37632号“瑞鑫PX及图”商标、第1160427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13219号“Scholtè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13210号“Scholtè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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