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精萃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87693号“0.1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照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0.1g COFFEE”使用在咖啡馆、餐厅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其使用已经使上述指定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标识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