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74797号“出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出色 31774797

阅读:34507 2019-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鹤山市出色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74797号“出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444650号“FINENESS及图”商标、第3019011号“法艾妮丝FINENESS”商标、第…

  申请人:鹤山市出色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74797号“出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444650号“FINENESS及图”商标、第3019011号“法艾妮丝FINENESS”商标、第8317843号“非 凡品Fineness”商标、第8837964号“出色CH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FINENESS”的词典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喷头”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水暖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出色”,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金属水管、金属喷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金属喷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774797号“出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出色 317747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6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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