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海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27735号“海富龙HF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17309号“海蓝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791971号“HL”商标、第5750980号“HL及图”商标、第5982502号“鸿林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