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546202号“five s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ve she 31546202

阅读:113596 2019-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夏胜委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546202号“five 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691944号“妃恩希FINE 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夏胜委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546202号“five 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691944号“妃恩希FINE 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上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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