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象老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94995号“象老大xianglao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6172号“象老大XIANGLAO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童装”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8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2004年已成功注册了第3339935号“象老大”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童装”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内衣、成品衣、上衣、羽绒服装、裤子、舞衣、鞋、跳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象老大”、字母组合“xianglaoda”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