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趣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5404号“游乐网www.ul.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9246号“游乐汇”商标、第27269255号“游乐购”商标、第23103719号“优螺供应链 工业米仓 UL”商标、第16626960号“可爱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经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游乐网”、网址“www.ul.cn”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三“优螺供应链 工业米仓 UL”、引证商标四“可爱鱼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游乐网”,与引证商标一“游乐汇”、引证商标二“游乐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