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则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4615号“澄糖入室 SUGAR INTO 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成语“登堂入室”的不规范写法,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店铺相关资料、“澄糖”的含义、“登堂入室”的含义、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澄糖入室 SUGAR INTO ROOM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