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31636号“水联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3879号“水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水联”,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水净化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