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7033号“DI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4386号“迪亚 Dia%”商标、第3354180号“迪亚天天 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迪亚天天”百度百科介绍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DII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Di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冷剂;皮革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制冷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