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不二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3972号“不二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07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合法有效持续的使用。申请人是日本知名食品生产制造及销售商,并且很早便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不二家”作为申请人的重要商号和商标,一直都在持续地进行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在日本和中国各地均开设相关的营业场所。申请人为了进一步扩大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还积极进行广告宣传等推广活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官网对“不二家”历史的介绍;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3、不二家株式会社2018年度审计报告;4、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相关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4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是对申请人“不二家”历史的介绍,证据2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证据3为申请人的审计报告,均非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证据。证据4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该证据产生于指定期间。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