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玉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80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12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6月01日至2018年05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都有在使用。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服饰企业。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清单及票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行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商品上。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货物清单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