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邦妮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25823126号“中美爱他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Aptamil”、“爱他美”经在中国宣传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美爱他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爱他美”,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