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21138号“yporq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porque及图 18021138

阅读:30580 2019-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那为什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恩植 国内接收人:吴发献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常青藤嘉园号楼室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18021138号“yporq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

  申请人:那为什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恩植

  国内接收人:吴发献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常青藤嘉园号楼室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18021138号“yporq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281413号“ypor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yporque及图”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及企业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主观恶意,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对他人知名标识进行恶意抄袭、抢注,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决定书;“yporque及图”商标的马德里注册证及延伸到中国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基础申请日期为2015年05月29日,于2015年11月11日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类制品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有近900件商标。其中包括“SOPHIEANDERSON”、“ISAPERA”、“PHILIPPPLEIN”等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类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围巾、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袜、围巾、婚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近900件商标,其中包括“SOPHIEANDERSON”、“ISAPERA”、“PHILIPPPLEIN”等与他人已经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曾申请的第17801428号“GREEDILOUS P.Y.H X REDY”商标、第17834992号“DESIGN T+SHIRTS FACTORY CREIMA”商标、第17834989号“REIKU ORIGINAL”商标等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或部分驳回。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yporque及图”商标基本相同,难谓巧合。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关其名下商标的使用证据,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021138号“yporq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porque及图 180211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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